网站备案程序、时限规定以及所需资料

发布时间:2014-06-20 10:16:49 |
         一、网站备案程序及时限规定
  网站主办者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如实向接入服务商提交网站备案材料,并经接入服务商核实备案材料真实性后,由接入服务商向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代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和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备案材料虚假、不真实和不齐全的,通信管理局将不予备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反馈给接入服务商,再由接入服务商将不予备案的理由通知网站主办者。
  请网站主办者选择合法接入服务商为网站提供接入,履行法定备案手续,合法接入服务商名单可在我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自行备案导航”中查询。
  二、网站主办者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单位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单位主体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社团法人证书等。
  3.单位网站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4.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单位网站负责人照片。
  5.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单位主体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7.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个人主办网站,除如实填报备案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的各备案字段项内容之外,还应提供如下备案材料: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3.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个人照片。
  4.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加盖公章)。
  5.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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